为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双师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对象
除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访问进修和请产育假、病假外,全校专任教师、实训教师、专职辅导员均需参加社会实践。
二、实践形式
(一)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实训教师,需在每年暑假期间参加企业顶岗实践,且连续时间为1个月及以上。当年度取得或承担2万元及以上横向项目且暑假期间需开展项目前期准备、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可认定为1个月顶岗实践。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实训教师,需紧绕技术服务工作走访相关企业并撰写调研报告,为后期承接横向技术服务项目奠定基础。当年正承担横向技术服务项目的,可撰写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三)专职辅导员需每年暑假期间紧绕毕业生留衢工作,参加专业团队走访企业(每人每年不少于5家),或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三、管理考核
(一)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可通过线上申请,并明确实践形式、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预期成效等,并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顶岗实践任务。其中,顶岗实践的企业一般应在衢州市域内,顶岗实践岗位要与从事专业相关。
(二)教学单位要结合省督导评估指标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等要求,积极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原则上全年参加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85%。教师参加企业顶岗期间,因病(事)需请假的,需按规定事先向所在顶岗单位和教学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三)教师参加企业顶岗、走访企业、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在当年此项工作结束后需提交考核表或相应总结报告。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管理考核,经常深入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了解本单位教师实践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教师社会实践成效。
(四)对参加相应社会实践且达到考核要求或取得预期成效的,当年可认定达到1个月及以上社会实践要求。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具体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