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职院人〔2019〕28号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6月10日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人社公〔2017〕137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我校科研人员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校有离岗创业创新需求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离创人员”)。
(二)申请人拥有与现从事专业相关且经立项的科研项目或鉴定的科技成果,有意向到我市相关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企业。
(三)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职务后,方可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原职务待遇不再保留。
(四)从事涉密岗位、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及上级部门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离岗创业创新。
(五)新进校工作且与学校有服务期协议约定人员,约定服务期内不得申请离岗创业创新。
(六)因进修培训等原因与学校有服务期协议约定人员,约定服务期内经审批同意离岗创业的,离创期间不计入服务年限,离创前后服务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个人申请。离创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的离创人员需提交创业创新计划书(说明企业名称,拟任职务以及能给就职企业提高效益、增加税收或就业人数的情况),并附企业合作意向书、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2.申请创办企业的离创人员需提交创业创新计划书(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安置就业人数、预估测正常经营后的年营业收入和上缴税收等情况),并附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二)单位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离创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人事处审核离创人员申请资格,并与其协商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
2.科研处审核离创人员所提交的创业创新计划书、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和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
3.学校研究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遇多人同时提出离创申请时,学校可以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分批审批或暂缓审批,以免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事业发展造成冲击。
4.经上级主管部门复审通过的,学校对拟离创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离创人员要与学校签订《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附件2)。协议应载明离岗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住房公积金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四)备案审核。人事处及时将《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审核(市管干部的还需报市委组织部门备案)。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人事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人事、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手续,离创人员要按照学校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三、离岗期间人事管理
(一)离岗期限。离岗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若确有需要续签的,离创人员需提前6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双方续签离创协议,但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创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人事关系。离创期间,离创人员人事关系保留不变,出现聘用合同到期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创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如遇学校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学校应通知离创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离创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参加改革。如离创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参加改革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告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推迟返校,否则,视作离创人员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学校不再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如离创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离创期间内应将党组织关系转接至离创企业或居住社区。
(三)岗位管理。离创人员在离创期间,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创期间取得且标注“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可以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依据,但仅限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竞级。
离创人员离岗前所聘岗位,不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空出的岗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另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离创期间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占学校指标。
(四)考核管理。离创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相应考核。
1.离创人员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学校根据离创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如技术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科技攻关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学校考核优秀指标。
2.离创人员离岗和返校当年按实际在校在岗月数进行绩效考核。
3.离创人员离创期间不参加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在聘期顺延到期时进行。
4.学校审批后,离创人员在离创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创新企业和工作内容;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资待遇。离创人员从离岗次月起停发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奖,以及伙食补助、工会福利、学校医疗费报销等所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离岗和返校当年根据实际在校在岗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六)社保关系。离创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1.离创人员选择参加学校社会保险(除工伤外)的,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离创人员离创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离创人员离创期间学校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公共交通意外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等保险。离创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七)住房公积金。离创人员如选择由学校代缴住房公积金,则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四、终止程序
(一)期满或期内返岗。离创人员离创期满要求返校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学校;离创期限未满要求返校的,应提前90日书面报告学校。返校工作时,学校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给予聘任和续签聘用合同,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如离创期间,经学校评审通过晋升为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的,则就高聘任。
(二)期满未返岗。离创人员离创期满未按期返校,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或学校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通知其返回未按期返校的,学校应书面通知离创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返校或办理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后仍未按时返校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离创人员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离岗前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的,视作违约,相关事项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期内辞职解聘。离创人员离创期间,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离创人员离创期间,受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学校有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离创期间辞职解聘的,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的,视作违约处理,相关事项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相关规定
(一)学校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规定到专业领域相近的我市企业兼职或在我市在职创办企业。同时,鼓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学生到企业开展科研服务、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等创业创新活动。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活动。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过程中取得且标注“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业绩,可作为其职务评聘、岗位竞聘、考核的依据。
(四)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兼职须按照主管单位党委关于高校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规定执行,由校党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审批管理。
六、附则
(一)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学历学位 | 现聘用岗位类别和等级 | |||
工作单位 | |||||
工作岗位 | |||||
创业创新 类 别 | 1.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 2.创办企业□。 | ||||
科研项目名 称 | 批准文号 | ||||
科研成果(专 利) | 登记证书号 |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离岗起止时 间 | 20 年 月起 20 年 月止 | 选择参保 类 别 |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 ||
事业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5份,个人、学校、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和市社保局各1份。
附件2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编号:( )
甲方(事业单位):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江爱民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
乙方(离创人员):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学历: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一、总则
1.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17〕137号)文件精神及我校规定,为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明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离创人员(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聘用合同的附件,对离岗创业期间,甲乙方保留人事关系等事项以及聘用合同中所没有明确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补充规定,具有聘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人事关系处理
3.离创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为年。离岗时,乙方聘用岗位类别和等级:、。乙方在离创期限内属甲方事业在编人员。
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甲、乙双方聘用合同期届满的,则聘用合同顺延至协议期满终止日,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5.离创期间,甲方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的,应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如乙方确认收悉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等,下同)乙方提前返回参与改革。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返回甲方参与改革。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返回甲方参与改革的,乙方应事先书面或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甲方,并说明理由。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推迟返回。否则,视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6.离创期间,乙方取得且标注甲方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可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依据。
7.甲方应将乙方纳入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要求自觉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并书面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工资关系处理
8.乙方从离岗次月起,甲方停发乙方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奖,以及伙食补助、工会福利、学校医疗费报销等所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离岗和返校当年根据乙方实际在甲方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四、社保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关系处理
9.乙方选择由(甲方、企业、个人)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
如乙方选择继续按甲方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的,则应在签订协议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仍按原渠道代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但乙方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总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账户号:),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甲方代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的缴费基数,由甲方根据乙方离创期间聘任的岗位及等级,比照甲方同类人员确定。
11.离岗期间,乙方工伤保险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期间如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返岗安排处理
12.离创期未满要求返回的,乙方应提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予以接收,安排相应工作,并确定岗位等级和相关待遇,本协议同时解除。
六、解聘辞聘处理
13.离创期满,乙方未按期返回,也未提出续签申请的,甲方应在本协议届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于15个工作日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仍未返回的,视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甲方可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并告知乙方。
14.乙方与甲方有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未满而辞职解聘的,视作乙方违约,违约相关事项按服务期协议约定执行。
15.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按有规定办理。甲方应做好其人事关系、社保关系接转,办理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七、其他约定
16.科技成果归属:
17.收益分配办法:
18.其他约定:
八、其他
19. 其他协议中未明确事项,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0.离创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纪律规定等,甲方有权对乙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1.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22.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3.本协议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人力社保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各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申请表
姓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学历学位 | 专业技术 职务 | |||||
所在部门及岗位 | 从事专业 | ||||||
创业创新类别 | 1.兼职□ 2.在职创办企业□ | 创业创新单位、地址及 联系人 | |||||
申请起止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创业创新 岗位工作 | |||||
本人 申请 | 本人现向学校申请,并承诺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好学校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或安排的各项任务,愿意接受学校的各项考核与管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学校审批意见 | 学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备注 |
注:本表一式2份,个人和学校各1份;申请时须附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