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督促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逐步建立起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任感,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通过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履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分配等个人利益挂钩,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操作规范的原则。
(四)考核范围为我院事业编制人员。
二、考核基本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每一个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以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实际工作情况为考核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中,能、绩内容的考核对党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可有不同的侧重。
(二)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级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职工人数的15%,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尽职尽责,为学院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成绩显著,得到公认的;年度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考核合格者。
合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由于本人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者;
(4)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不服从组织分配,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或无故中止进修者;
(7)严重违反院规、院纪,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限内,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三)学院聘任重点岗位人员应对照有关岗位职责进行履职考核;担任学生班主任工作人员同时参加学生班主任考核。
(四)各类人员工作量的核定
1.实行坐班制的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原则上按每周五天工作量,以完成一个相应编制的工作任务为基本工作量,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热情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并以考勤结果作为其工作量考核的主要指标。
2.各类人员工作量计算与计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以及被判处管制或被处刑罚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分配不述职工作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2.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级。受其他行政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作正常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3.新录用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作正常考核年限计算,作为试用期满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正式任职定级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4.调任、转任的人员当年度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5.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和培训学习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在征求挂职或学习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6.考核年度内,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经批准延迟退休者外),可免予考核。
7.兼职教师根据聘用任务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三、考核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由学院主要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的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监督学院年度考核情况;
3.负责中层正职的述职、群众评议和相互交叉评议,审核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拟定优秀等级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
4.审核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二)各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负责人参加的3—5人组成的本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岗位考核具体办法。
(三)各级考核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无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要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考核时间延伸到次年初学期结束前。
(三)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以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个人在本部门进行述职、评议。
3.各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者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将个人《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报人事处。
4.人事处对各部门提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5.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初定考核等次,并张榜公布全院初定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接受群众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无群众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被学院考核领导小组采纳而予以核准,则学院正式公布考核优秀人员名单。
6.考核结果要坚持公开性原则,考核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议。本部门的考核小组须在五日内提出意见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后通知教职工本人。
(四)考核时,对教师应加强在师德方面的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在服务方面的考核,对“双肩挑”管理岗位干部应以管理工作考核为主。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本年度年终考核奖挂钩,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终考核奖。
(二)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挂钩,凡考核合格者按国家规定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三)考核结果与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挂钩,任职期限内考核合格以上人员才能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不作正常晋职、晋级和晋升的考核年限计算。
六、附则
(一)学院领导的考核由上级组织负责。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院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