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职院人〔2016〕32号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
现将《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8日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纪律观念,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原则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与请假制度。
(二)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三)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按岗位职责均实行坐班制。
(四)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职责、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学校批准,按制度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五)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管理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和直属单位(下称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整须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考勤按月统计,由各单位考勤员填写《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表》,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单位教职工上一个月的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学校派出进修、培训、顶岗实践和挂职锻炼等人员,由所在单位和派往单位共同负责考勤。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填报《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
(四)人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扣发该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瞒报当月的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或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待遇挂钩。
三、假期种类及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准予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事假天数按除去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后实际天数计算。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当年事假累计5天(含)以内的,按日扣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以365天为基准天数,下同);6-10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11-20天的,扣发1个月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经指定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准予请病假。请病假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急症或出差、探亲等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办理病假手续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提出口头请假,在3天(含)以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按超出的实际缺勤天数扣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4.病假连续计算,期间如遇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及寒暑假,均计入病假时间。
5.长期病休(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上)者申请恢复工作的,应到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
6.长期病休者恢复工作后,2个月(含)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含)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因肇事受伤的,医疗、休养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并扣发绩效考核奖。
(三)产育假
1.产育假包括产假、护理假和奖励假等,假期的申请和办理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产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照发。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继续请奖励假的,奖励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4.产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顺延。护理假从妻子生产之日开始连续计算,遇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及寒暑假,均计入护理假时间。
5.女职工需在工作日内用一定时间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可申请婚假,凭结婚证办理审批手续。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根据学校工作特点,鼓励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结婚。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销假时须附上亲属死亡证明。
(六)探亲假
1.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假期应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往返交通费由学校全额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交通费报销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
2.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以及援疆、援藏、支边、公派出国研修1年以上的教职工,探亲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请销假手续
(一)个人申请
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因紧急事务无法事前请假的,应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要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二)审批手续
1.教职工请事假、病假,5天(含)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6-10天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超过10天的,还需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请婚假、产育假、丧假等法定假的,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学校中层正职干部请假,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离开衢州的,还须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3.副职校领导请假,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销假
请假期满回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续假
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准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未按时到岗者;
3.请假理由经查明虚假不实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者。
(二)旷工天数按除去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后以实际天数计算。
(三)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按旷工论处,每缺课一节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类推。
(四)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在工作日内,必须参加学校及单位的集体活动,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因私事离开衢州市区,须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去向,如因自行离开,学校或所在单位有特殊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五)当年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记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旷工半天。
(六)旷工期间,按实际旷工天数全额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年旷工累计3天(含)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扣发1个月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5天以上、10天(含)以内的,扣发3个月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10天以上、30天(含)以内的,扣发半年的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
(七)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
1.一年内旷工累计在3天(含)以内的,予以通报批评;
2.一年内旷工累计在3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予以警告处分;
3.一年内旷工累计在5天以上、10天(含)以内的,予以记过处分;
4.一年内旷工累计在10天以上、30天(含)以内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5.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予以开除处分。
六、其他
(一)一年内,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教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 所属单位 | 请假类别 |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合计天数 | |||
请假 事由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 (联系) 校领导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校主要 领导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表一式2份,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各留存1份。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