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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职院人〔2014〕14号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8 点击:10

衢职院人〔201414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教人20014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委托,我院负责认定在我院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体范围如下:

(一)受聘或拟聘在教师岗位满一年的专任教师。

(二)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岗位满一年的专职辅导员,可申请认定与岗位工作相关学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因教学工作需要,系统担任一门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高校课程,且任教时间满一年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四)由二级学院(部)聘请且经学院批准的校外兼职教师,且在我院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一)、(二)、(四)规定的条件。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经研究,成立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下设专业评议组,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爱民

副组长:吴健、黄云龙、章加春

成  员:何百通、徐云青、蒋天康、陈民新、朱芝洲、巫少龙、鲍彬、周立耕、郭大勇、余建军、邵方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由章加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下设专业评议组:

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在听取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成员不得少于17人,其中中青年教师不少于1/3,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专业评议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向专家审查委员会汇报测试情况与结果,一般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

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纪律性强,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校外各行业专家要有一定的比例。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1/3左右,任期一年内(具体名单不对外公布)。

四、认定程序

(一)学习培训:申请人在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前,须完成浙江省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以及通过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实行青年教师助讲制度的,还须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定实施意见(试行)》(衢职院人201328号)文件要求,完成相关教学工作及考核要求。

(二)发布通知:学院人事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全院教师发布认定通知。

(三)本人申请: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

(四)组织体检:由学院人事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组织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五)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到学院人事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学历证书、身份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照片等。

(六)人员公示:学院人事处将现场确认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七)组织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组织现场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申请人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后,再综合提出结论性意见填写在申请表内,并由组长签字。具体操作细则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试行)》执行

(八)会议评审:召开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会议。评议工作须坚持民主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召开会议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4/5。评议结果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2/3者方为通过。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如委员亲属为评议对象要实行回避制度。如发现委员有违反组织纪律的,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结果公布:经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院党委会审定后,学院人事处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十)报送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人事处将认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在申请认定前,要认真参加相关学习、培训,保质保量完成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积极落实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督促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顺利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同时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外兼职教师申请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三)人事处要结合当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并做好材料存档。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

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 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 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
、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
、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
、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 “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 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428日印发

衢职院人〔2014〕14号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